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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协议

2024.04.22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苏州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和申请苏州银行电话银行服务的客户(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话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苏州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电话银行服务,已通过甲方官方网站查阅并同意遵守《苏州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章程》及甲方有关交易规则

2. 乙方需遵守本协议的内容及使用电话银行服务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在符合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理人操作,并及时向甲方披露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

3.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按照甲方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申请资料,并保证所填写内容和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变更,应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因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在营业网点公示的金融服务价格标准向甲方支付电话银行业务相关费用,并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中扣除。乙方不得以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义务。

5. 乙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时,如申请的具体业务涉及到有关法律法规或甲方其他业务规定,需同时遵守。乙方应熟知电话银行服务的相关操作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定使用电话银行服务,如因乙方操作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 乙方不得攻击损坏甲方电话银行系统,不得抵毁损害甲方名誉。

7. 乙方如对甲方提供的电话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拨打甲方服务热线96067(外省地区加拨区号:0512或到甲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发送的有效交易指令,并返回业务处理信息。

2. 对于因以下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损失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账户可用余额不足;

(2) 乙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3) 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4) 不可抗力、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或其他非甲方过错的情形等。

3. 甲方有权调整电话银行的服务功能、服务方式以及收费标准。甲方将通过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及时进行公告。

4. 甲方具有对电话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的权利,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调整电话银行的服务功能,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5. 若因通信或电脑故障以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有权、有责任对甲方认为是电脑故障导致的差错进行更正。

6. 对于乙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甲方有关业务规定、或恶意损坏甲方电话银行服务系统、抵毁甲方声誉等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向乙方提供电话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7.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业务相关协议约定及章程内容等中止或终止为乙方提供全部或部分电话银行服务。甲方将通过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及时公告相关内容,并视具体情况通过电话外呼或短信通知等形式向乙方预留手机号码发出提醒。

第三条  乙方身份与安全保障

1. 乙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乙方应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凡与密码相符的电话银行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为合法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数据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引起的资金及个人信息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如连续多次输入错误的电话银行查询密码,甲方系统有权依据监管机构要求或甲方业务规定终止本次通话

3. 乙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甲方公布的客户服务电话,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否则,因此而引起的风险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和中止

1. 乙方完成甲方电话银行的解约手续时,本协议即为终止。

2.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其他银行业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乙方使用电话银行服务及相关功能的资格。

3. 如乙方向甲方申请终止电话银行服务,本协议自申请生效之日起同时终止执行。协议终止或有效期内中止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甲方不退回乙方已使用电话银行功能并完成服务后所产生的已付费用。

第六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七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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