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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然人股东成本原值申报的告知书

2019.04.2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201231日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鉴于申报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需要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本行自然人股东请根据个人实际持股情况,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安排。

据此,本行对全体自然人股东就以下事项予以告知:

一、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见附件);

(二)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股权证、支付价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个税缴纳凭证等(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证监会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原件2份。

二、在申报期间内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的,视为自愿放弃持股成本原值申报。不进行成本原值申报的个人股东在实际转让限售股时,将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三、根据财税[2011]108第三条相关规定,自然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财税[2011]108第四条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在本行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本行自然人股东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五、申报时间:2019429日至201952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仅工作日受理)。

六、申报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苏州银行大厦上市工作办公室。

七、在申报资料提交完整后,请务必向本行索要受理回执。

八、咨询电话:

招商证券苏州华池街营业部0512-69325027

招商证券张家港人民中路营业部0512-58683858

东吴证券现代大道营业部 0512-67501110

苏州银行上市工作办公室 0512-69868143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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