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要求,现将我行函证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受理信息
(一)纸质询证函
我行集中业务处理部受理贵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贵司在本行相关业务信息的函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将询证函邮寄或现场提交到集中业务处理部。(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西路99号苏州银行西大楼10楼,联系电话:0512-69868888-89680或0512-69868888-89689)。验资业务询证函由开户机构统一受理,我行各网点的联系方式详见我行门户网站(www.suzhoubank.com,“首页”-“分支机构”)。
(二)电子询证函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我行发函。
二、受理函证方式
我行受理银行询证函业务的方式包括:邮寄银行询证函、注册会计师现场跟函、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数字函证。
三、受理材料和要求
根据《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要求,贵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不同业务需要,提供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一、格式二),我行原则上均采用系统生成的自有格式进行回函,不再在格式一原函上填写“相符”或“不相符”字样和盖章,也不再返还格式一原函。如被询证企业客户存在特殊情况,如验资类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就同业存放、拆借、转贴现票据业务等同业往来状况进行函证,询证内容不属于标准格式文件第1项至第14项涵盖的内容等,我行不提供标准自有格式回函文件,仍采取在原函上回复的方式。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和验资询证函标准模版详见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来函时,应明确第1-14项及附表信息是否询证,如不询证某一项,则对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如询证第14项“其他”,我行将回复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发生的“e链通无追索权保理产品(供应商)”、“数字人民币钱包”、“代销理财产品”业务情况,如需函证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事项,请在该项列明具体的函证内容,我行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函。
询证函中回函地址、联系人、电话、函证基准日(应只列示一个日期)、函证年度、扣款账号、“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查询期间(如函证)、询证函编号等信息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询证函应加盖被函证企业预留印鉴,多页材料应加盖骑缝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采取跟函方式询证的,在原函上应注明跟函事项,并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应包含被审计单位、函证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线上自动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上发起函证申请求,被函证企业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签约版对公网银进行授权,通过后我行系统将在第二个工作日自动反馈电子回函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上自行查看。
四、回函说明和用章
我行受理询证函的回函范围为纸质函证中指定的扣款账户或数字函证中指定的“授权企业网银账户”所属客户(即被函证企业)在我行机构办理的相关业务。
我行电子询证函和集中处理的纸质询证函回函上加盖“询证函回函专用电子章”或“柜面业务专用章”,开户机构受理的询证函回函上加盖“柜面业务专用章”,其中电子询证函回函pdf文件包含电子签名。
五、回函服务收费
询证函费用从授权账户直接扣取,如因被函证单位账户注销或其他原因无法扣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合我行与被函证单位进行沟通,通过现金或其他方式缴纳相关费用。费用及优惠标准请参考苏州银行服务价目表。
如需业务咨询,请致电0512-96067;如有未及时收到回函等疑虑,可向集中业务处理部反映;如对业务收费或函证结果有疑问的,可向被函证企业开户机构反映核实。
特此公告。
附件: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格式二)、验资询证函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О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